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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时间:2008-1-10 22:19:38  评论 条 查看评论

    12月28日,在浙江台州海门港东风码头上,两位渔民翻看新《劳动合同法》。当地不少渔民自费购买了《劳动合同法》文本,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条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新社发 (郏策) 摄

      中新网1月10日电 香港《大公报》1月10日发表题为“《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的评论文章说,中国《劳动合同法》使企业与劳动者在“法”的精神下统一起来。《劳动合同法》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方向,是社会主义立法原则的体现,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

    文章原文摘录如下: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以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又一个里程碑。该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方向。

    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在以人为本上有10大亮点:

    突出以人为本

    亮点一:“试用期限”有新规定。明确限定了“试用期限”、“最低工资水平”和“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等内容,封堵了《劳动法》的法律漏洞。

    亮点二:“一年一签”受到限制。规定“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为12个月”等,限制了“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

    亮点三:“劳务派遣”有法可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等,限制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

    亮点四:“合同中止”要有补偿。规定“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订要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须双倍赔偿”。终结了固定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用给员工任何经济补偿的历史。

    亮点五:“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的50%至100%。”这对欠薪现象是一记重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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