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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的行为应是侵占
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08-1-25 12:22:46  评论 条 查看评论

    2007年底,许霆恶意取款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一出,即引起公众关注,认为量刑过重。相比贪污几百万元才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盗窃行为被处无期,公众当然难以理解。同时,许霆是一个从山西农村来广州打工的年轻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公众那种同情弱者的心情一下子就迸发出来了。但公众非理性的情绪不能替代对案件的理性分析,我们的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通过对案件的梳理、概括、抽象和对法律条文的展开分析,以求得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ATM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导致许霆可以随意取款,就此可以将许霆所取的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世界各国刑法中,侵占罪的法定刑都比盗窃、诈骗轻,日本刑法学者在解释这个原因的时候,认为那是因为侵占罪的客体是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该物处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处分的状态,也不是排除他人的占有而取得,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动机方面更具有诱惑性,因而责任非难的程度得以减轻,妨碍他人对物的利用的程度也有所减少,因此,其违法性得以减轻。

  许霆在ATM取款的时候,发现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这显然对许霆是一个很大的诱惑(对任何人都是一个巨大的诱惑)!可以看出,这是由于机器出现了错误,从而不断地往许霆的合法账户上注入资金(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资金自始至终都是在许霆的账户上,而且这个账户是其合法的账户,而不是许霆冒用他人的账户!),这对许霆而言显然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从而得以自由支配和处分进入他账户的资金,在许霆将这些资金还给银行之前,许霆扮演的是民法中善意占有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此时,他就负有将账户上的资金返还给银行的法律义务。但他不但没有返还,而且还不断重复地取款,然后挥霍一空,表明他具有拒不退还的犯罪故意,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该案数额巨大,行为人应被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要银行自行告诉,法院才能受理。在银行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处许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和平衡个案的正义,还能满足公众朴素的正义情感。

  (作者:吴情树 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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